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16 日)
第6條
本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;其出租之對象、租金之計算、收 取方式及管理事項,由本中心訂定規章,提董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報教育 部備查。

前項出租應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,載明租金、租賃期限、違約責任及雙方 權利義務,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