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16 日)
第5條
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,對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,應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。

前項公有財產有遺失、毀損或其他原因致有損害時,除經本中心查明管理 或使用人員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外,管理或使用人員應予賠償, 賠償所得並依規定解繳公庫;其賠償方式如下:

一、損壞之財產仍可修復使用,並不減低使用功效者,依修復時所需費用 賠償之。

二、損壞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、損害者,以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;其 無相同財產可以賠償時,以重置同等使用功效財產之市價為準,並按 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。

三、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,其已超過使用年限,無法計算賠償標準時,得 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功效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。

前項情節重大者,本中心應提經監事審核後,提報董事會,並報教育部備 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