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16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,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由政府機 關(構)以捐贈、無償提供使用或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