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 ( 103 年 11 月 04 日)
第4條
國訓中心置監事三人,由本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遴選後,提請行政院院 長聘任;解聘時,亦同。

前項監事,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,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 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