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 ( 103 年 11 月 04 日)
第2條
國家運動訓練中心(以下簡稱國訓中心)設董事會,置董事十五人,其中 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督導教育部體育署(以下簡稱體育署)業務之副 首長及體育署署長為當然董事,其餘董事,由本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 選後,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;解聘時,亦同。

前項董事,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;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 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