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 組織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7條
本中心設監事會,置監事三人至五人,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 政院院長聘任之;解聘時,亦同:

一、政府相關機關代表。

二、具會計、審計、稽核、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。

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