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 組織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6條
本中心設董事會,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,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 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;解聘時,亦同:

一、政府相關機關代表。

二、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、專家。

三、文化教育界人士。

四、民間企業經營、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。

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,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逾四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