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 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33條
原機關休職、停職(含免職未確定)及留職停薪人員因機關改制本中心而 隨同移轉者,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本中心繼續執行。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 復職者,應准其復職。

前項人員於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,不願配合移轉者,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規 定,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,或辦理退休、資遣,並加發慰助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