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 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32條
曾配合機關(構)、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、整併、改隸、改制或裁撤,依 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、資遣或離職,支領加發給與者,不適用本條例 有關加發慰助金、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