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 總則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3條
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:

一、國家兩廳院、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、臺中國家歌劇院(以下簡稱各場 館)之營運管理。

二、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。

三、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。

四、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。

五、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。

六、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