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 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26條
政府機關(構)(以下簡稱原機關)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 任用、派用公務人員,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繼續任用者(以下 簡稱繼續任用人員),仍具公務人員身分;其任用、服務、懲戒、考績、 訓練進修、俸給、保險、保障、結社、退休、資遣、撫卹、福利及其他權 益事項,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。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 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,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。

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,人事、主計、政風人員之管理,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。

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,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,依 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。

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,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、資遣法令辦理退 休、資遣後,擔任本中心職務,不加發慰助金,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 章進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