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 組織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12條
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。

二、本中心經費之籌募及各場館間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。

三、各場館年度營運方針之核定。

四、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。

五、年度預算、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。

六、規章之審議。

七、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。

八、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。

九、各場館藝術總監之任免。

十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