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 總則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1條
為辦理國家戲劇院、國家音樂廳(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)、衛武營國家藝 術文化中心(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)、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 理、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、行銷、推廣及交流,以提升國家表演藝 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,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,並制 定本條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