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 總則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1條
為提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能力、推動災害防救科技成果及技術之落實 應用,特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,並制定本條例。

第2條
本中心為行政法人;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。

第3條
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:

一、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、整合事宜。

二、推動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之落實及應用。

三、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技術,協助災害防救工作。

四、促進災害防救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。

五、協助大專院校、研究機構參與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究發展及其應用。

六、其他與災害防救科技相關之業務。

第4條
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政府之核撥及捐(補)助。

二、國內外公私立機構、團體及個人之捐贈。

三、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。

四、其他收入。

前項第二款之捐贈,視同對政府之捐贈。

第5條
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、人事管理、會計制度、內部控制、國家機密保護 、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監督機關備查。

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,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,得 訂定規章,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監督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