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1條
科技部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,特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(以 下簡稱本局)。

第2條
本局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園區研究發展、綜合規劃、管制考核。

二、人才培訓、研發獎助、產學合作、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。

三、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、調度及稽核。

四、園區投資引進、園區事業營運管理、外匯及貿易業務、僑外投資管理 。

五、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、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、 服務業引進及管理、安全防護。

六、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、勞工行政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、勞動檢 查、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。

七、園區土地、廠房、住宅之管理、土地使用管制、建築管理、景觀規劃 管理。

八、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、維護及用水、用電計畫管理、交通管 理。

九、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。

本局得兼辦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及籌備事項。

第3條
本局置局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;副局長二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。

第4條
本局置主任秘書,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。

第5條
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
第6條
本法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