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7條
本中心置監事三人,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。

監事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、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 院長聘任之;解聘時,亦同。

第一項監事,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