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32條
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,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,由監督機關提 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。

本中心解散時,其人員應終止契約;其賸餘財產繳庫;其相關債務由監督 機關概括承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