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3條
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:

一、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、培訓及輔導參賽。

二、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。

三、運動科學支援訓練之執行。

四、本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。

五、優秀運動選手之生涯諮商輔導。

六、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。

七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