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28條
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,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,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。預 算執行結果,如有不能自償之虞者,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,報請監督機 關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