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27條
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,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,並受審計監督。

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,應由 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,送立法院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