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22條
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、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,辦理本中心之 績效評鑑;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。

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、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監督機關定之。

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:

一、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。

二、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。

三、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。

四、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。

五、其他有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