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21條
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:

一、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。

二、規章、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、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 查。

三、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。

四、業務績效之評鑑。

五、董事、監事之遴選及建議。

六、董事、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,得為必要之處分。

七、本中心違反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命令時,予以撤銷、變更、廢止、限期 改善、停止執行或為其他處分。

八、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。

九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