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19條
本中心進用之人員,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,不具公務人員身分;其 權利義務關係,應於契約中明定。

董事、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、會 計及人事職務。

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擔任本中心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