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18條
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,專任,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;解聘時 ,亦同。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、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,執行本中 心業務,並督導所屬人員。

第九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前段、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十條第四項、第十四條 、第十五條、第十九條第二項、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 事長之規定,於執行長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