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13條
監事之職權如下:

一、業務、財務狀況之監督。

二、財務帳冊、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。

三、決算報告之審核。

四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。

監事單獨行使職權,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