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 ( 104 年 08 月 26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。

第2條
高級中等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置校長一人,專任,綜理校務;並得置副 校長一人,襄助校長處理校務。

副校長之設置基準,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3條
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:

一、教務處。

二、學生事務處。

三、總務處。

四、輔導處(室)。

五、圖書館。

六、實習處:技術型學校應設置;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、科、學程之 普通型學校,得設置。

七、特殊教育處: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,得設置。

八、建教合作處:辦理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,得設置。

九、進修部:辦理進修教育者,得設置。

十、資訊室、研究發展處、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(室):得視業務需要設 置。

第4條
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;其設人事室者,置主任一人,得置組員、 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;其設置,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。

學校設主(會)計室或置主(會)計員;其設主(會)計室者,置主任一 人,得置組員、佐理員或書記若干人;其設置,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 辦理。

第5條
學校設下列二級單位:

一、教務處:

(一)得設教學、註冊、設備、試務、課務、實習及就業輔導、實驗研究 各組辦事。但設有實習處者,不得設實習及就業輔導組。

(二)普通型學校設有綜合高中學程十二班以上者,得設綜合高中組。

二、學生事務處:得設訓育、生活輔導、體育、衛生、社團活動各組。

三、總務處:得設文書、庶務、出納各組。

四、輔導處(室):得設輔導、資料各組。

五、圖書館:得設技術服務、讀者服務、資訊媒體各組。

六、實習處:得設實習、就業輔導、技能檢定各組;辦理建教合作在十七 班以下者,得設建教合作組。

七、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,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實 用技能組。

八、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,得增設特殊教育組。

九、進修部:得設教務、教學、註冊、學生事務、生活輔導、衛生、實習 輔導各組。

十、資訊室、研究發展處、特殊教育處、建教合作處、技術交流處或其他 處(室):得視業務需要分組。

第6條
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,並配合學校班級數,訂 定第三條及前條單位之設置基準或總量,並納入第十一條所定之組織規程 準則。

第7條
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:

一、普通科:每班置教師二人,每達四班,增置教師一人。

二、專業類科:

(一)農業、海事水產類:每三班置教師八人;未達三班者,二班置五人 ,一班置二人。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。

(二)工業及藝術類:每班置教師三人。

(三)商業及家事類:每二班置教師五人;未達二班者,一班置二人。

(四)前三目類,除工業類外,設有五科以上者,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一 人。

(五)綜合高中學程: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。但辦理工業、農業及海事 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,每班置三人。

三、實用技能學程: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,每滿四班增一人;夜間授 課每班置教師二人。

四、特殊教育班: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 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。

五、體育班: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。

六、進修部:每班置教師二人,並得由學校現有教師兼任。

七、專任輔導教師:八班以上十五班以下者,置一人;超過十五班部分, 每滿十五班置一人;超過十五班之班級數除以十五後之餘數八班以上 者,增置一人。進修部至少應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,並協辦行政工作 。

八、導師:每班置一人,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,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 增置導師員額;特殊教育班導師,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 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。

九、兼行政職務人員:

(一)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,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 ;未置副校長者,得置秘書一人,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。

(二)教務處、學生事務處、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,除總務處主 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,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; 其所屬各組,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、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 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,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 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。

(三)輔導處(室)置主任一人,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。如因業 務設組,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。

(四)圖書館置主任一人,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,必要時 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。

(五)普通型學校、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,設有專業類科二科以上者 ,每一專業科置科主任一人;設有專門學程總班級數四班以上者, 置學程主任一人,由校長就各該專業科、學程之專任教師聘兼之。 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,科主任、學程主任擇一配置。

(六)資訊室、研究發展處、特殊教育處、建教合作處、技術交流處、進 修部或其他一級單位,置主任一人,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。

(七)進修部組長,得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;進修部軍訓教官得由學 校現有軍訓教官兼任。

軍訓主任教官、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。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,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,其員 額編制依護理教師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8條
學校職員員額編制如下:

一、總務處所屬各組,各置組長一人。

二、幹事、助理員、管理員、書記,依下列基準設置:

(一)幹事:六班以下者,置二人,超過六班部分,每六班增置一人,超 過六班之班級數除以六之餘數三班以上者,增置一人。設有學生宿 舍者,寄宿學生數八十人以上置幹事一人;三百人以上,增置一人 ;三百人以上,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,再增置一人。

(二)助理員、管理員:得置二人或三人。

(三)書記:置一人,四十一班以上者,得增置一人。

三、技士、技佐:

(一)工業及海事水產專業科,每科置技士及技佐各一人;農業專業科置 技士一人,及設有農機具工廠之專業科,每科置技佐一人,商業及 家事每類置技士一人。裝有高壓電力六百伏特以上學校,增置技士 一人,專責電力管理。

(二)辦理綜合高中專門學程,每校置技士、技佐二人,四十一班以上者 ,得增置一人。設有工業、農業、海事類學程,每學程在四班以下 者,得置技士一人,逾四班者,每增四班得增置技佐一人。辦理商 業、家事類學程者,每類得就技士、技佐擇一配置一人。

(三)設置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,其技士、技佐員額於前二目 擇一配置。

四、電器管理員:學校有電器設備之維護管理需要,得置電器管理員一人 。

五、醫師:得置兼任醫師一人,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,並得在預算額 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。

六、營養師、護理師(或護士):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。進修部應於學 校衛生法所定員額外,單獨置護理人員一人。

七、進修部兼任幹事:九班以下至多三人;十班至十五班至多五人;十六 班以上至多八人。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。

八、進修部兼辦人員:就業實習、總務、人事及主計等業務,由校長指派 相關人員兼辦之。

公立學校依第四條、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目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職 員之員額配置,應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;學校之 總量及配置基準,應納入第十一條所定之組織規程準則或組織規程。

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得置專任運動教練。

學校設有游泳池或因學生運動與訓練需要,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聘(僱 )用救生員或運動傷害防護員若干人。

第9條
私立學校除依本標準規定設單位外,得視實際需要,設其他單位。

私立學校人事及會計員額設置,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辦理;學校財團 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,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。

第10條
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教師,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編制內,按月支給待遇,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、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 專任或代理教師,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,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 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。

學校前項合格教師比率(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╱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 師總人數),應達下列基準:

一、公立學校:偏鄉學校百分之八十以上,其餘學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。

二、私立學校:偏鄉學校或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百分之七十以上 ,其餘學校或群科百分之八十以上。

前項所定偏鄉學校,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:

一、學校所在地區,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。

二、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,達五公里以上者。

三、社區距學校五公里以上,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。

四、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,每日少於四班,或公共交通工具每日 八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。

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,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。

第11條
各該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公立學校依本標準規定,訂定組織規程準則;各學 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,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。各該主管機關應將組織規程 準則及各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,分別轉請考試院核備或備查。

私立學校應依本標準規定,擬訂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,報各該主管機關 核定。

第12條
學校附設國民中學、國民小學部者,其組織及員額編制,依國民教育法及 其相關法規之規定。

第13條
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