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 ( 104 年 08 月 26 日)
第7條
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:

一、普通科:每班置教師二人,每達四班,增置教師一人。

二、專業類科:

(一)農業、海事水產類:每三班置教師八人;未達三班者,二班置五人 ,一班置二人。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。

(二)工業及藝術類:每班置教師三人。

(三)商業及家事類:每二班置教師五人;未達二班者,一班置二人。

(四)前三目類,除工業類外,設有五科以上者,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一 人。

(五)綜合高中學程: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。但辦理工業、農業及海事 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,每班置三人。

三、實用技能學程: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,每滿四班增一人;夜間授 課每班置教師二人。

四、特殊教育班: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 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。

五、體育班: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。

六、進修部:每班置教師二人,並得由學校現有教師兼任。

七、專任輔導教師:八班以上十五班以下者,置一人;超過十五班部分, 每滿十五班置一人;超過十五班之班級數除以十五後之餘數八班以上 者,增置一人。進修部至少應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,並協辦行政工作 。

八、導師:每班置一人,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,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 增置導師員額;特殊教育班導師,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 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。

九、兼行政職務人員:

(一)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,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 ;未置副校長者,得置秘書一人,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。

(二)教務處、學生事務處、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,除總務處主 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,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; 其所屬各組,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、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 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,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 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。

(三)輔導處(室)置主任一人,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。如因業 務設組,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。

(四)圖書館置主任一人,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,必要時 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。

(五)普通型學校、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,設有專業類科二科以上者 ,每一專業科置科主任一人;設有專門學程總班級數四班以上者, 置學程主任一人,由校長就各該專業科、學程之專任教師聘兼之。 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,科主任、學程主任擇一配置。

(六)資訊室、研究發展處、特殊教育處、建教合作處、技術交流處、進 修部或其他一級單位,置主任一人,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。

(七)進修部組長,得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;進修部軍訓教官得由學 校現有軍訓教官兼任。

軍訓主任教官、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。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,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,其員 額編制依護理教師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