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 ( 104 年 08 月 26 日)
第3條
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:

一、教務處。

二、學生事務處。

三、總務處。

四、輔導處(室)。

五、圖書館。

六、實習處:技術型學校應設置;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、科、學程之 普通型學校,得設置。

七、特殊教育處: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,得設置。

八、建教合作處:辦理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,得設置。

九、進修部:辦理進修教育者,得設置。

十、資訊室、研究發展處、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(室):得視業務需要設 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