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 ( 104 年 08 月 26 日)
第10條
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教師,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編制內,按月支給待遇,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、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 專任或代理教師,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,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 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。

學校前項合格教師比率(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╱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 師總人數),應達下列基準:

一、公立學校:偏鄉學校百分之八十以上,其餘學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。

二、私立學校:偏鄉學校或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百分之七十以上 ,其餘學校或群科百分之八十以上。

前項所定偏鄉學校,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:

一、學校所在地區,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。

二、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,達五公里以上者。

三、社區距學校五公里以上,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。

四、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,每日少於四班,或公共交通工具每日 八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。

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,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