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 會議 ( 103 年 01 月 10 日)
第17條
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 六星期內召開,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。

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,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。

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,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家長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,並由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