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5 日)
第8條
申評會委員會議,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。

申評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。申訴事件之 評議決定,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得決議;其他決議,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。

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,得由校長解除其委 員職務,並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;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