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5 日)
第4條
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(以下簡稱申訴人)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、其他 措施或決議不服者,得提起申訴。

前項學生之父母、監護人,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。

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,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