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5 日)
第20條
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行為人,經依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議處後,申 請人或行為人有不服者,應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復;申請 人或行為人為學生,其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申復結果不服者,應依 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,自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,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,不適用前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