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5 日)
第19條
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,對於本會獎懲評議結果,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,得依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相關規定,於評議決定 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 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