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5 日)
第18條
校長對前條本會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,應敘明理由,送請本會復議 ;校長對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,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 議維持本會原獎懲評議結果,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 成其他獎懲評議結果時,校長應即核定,並予發布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