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5 日)
第12條
獎懲事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,以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之 結果為據者,本會得於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前,停止該獎懲 案件之評議,並以書面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(單位)、學生、學生之父 母、監護人或關係人。

經本會依規定停止獎懲案件之評議,於停止原因消滅後,應繼續評議,並 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(單位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