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5 日)
第10條
本會評議獎懲事件,以不公開為原則。

本會評議懲處事件時,除經本會決議顯無必要外,應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其 父母、監護人到場說明;評議獎懲事件時,得經本會決議邀請提案人(單 位)、關係人、社工師、心理師、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(單位)指派之人 員到場諮詢或說明。

獎懲事件之提案人(單位)、受獎懲學生、學生之父母、監護人或關係人 申請於本會評議時到場說明者,經本會同意後,應指定時間地點,通知其 到場說明。

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之學生及其父母、監護人或關係人,得偕同輔佐人 一人到場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