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20 日)
第8條
前二條分組審議會委員之產生方式如下:

一、召集人:由本部就審議大會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選聘之。

二、副召集人二人:其中一人,由本部就本部及所屬機關(構)人員中選 聘之,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;另一人,由分組審議會委員互選之。

三、除第六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委員外,其餘委員,由本部依下列方 式選聘之:

(一)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委員: 由第二十條秘書小組就人才資料庫之學者專家,提供參考名單。

(二)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委員: 由本部公開徵求各該類組織推薦參考名單。

(三)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九款委員:由本部公開徵求教 育組織推薦參考名單。

(四)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十款委員:由第九條遴選委員 會選舉產生。

分組審議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,得補聘之;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日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