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20 日)
第6條
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各教育階段四個分組審議會,各置委員四十三人;其 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:

一、召集人一人。

二、副召集人二人,其中一人由第三款至第十一款委員兼任。

三、課程、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六人。

四、領域、學科、群科之專家學者九人。

五、領域、學科、群科之教師十五人。

六、教師組織成員一人。

七、校長組織成員一人。

八、家長組織成員二人。

九、教育組織成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。

十、學生代表二人或三人。

十一、其他各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推舉之代表三人。

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部分委員,得由本部選聘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委員兼任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