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20 日)
第15條
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委員,應親自出席會議。但委員以政府機關代表身 分擔任者,得指派代理人出席;受指派之代理人,列入出席人數,並得發 言及參與表決。

分組審議會開會時,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及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

聯席會議開會時,應有各分組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及各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