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9 日)
第9條
學校於收受第六條第三款否准辦理之通知,其有不服者,得依訴願法規定 提起訴願。

學校於收受第六條第五款否准辦理之通知,或核准辦理招收建教生人數之 通知後,其有不服者,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二星期內,檢具本法第八條第 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評估,或依訴願法規定提起 訴願。

主管機關就學校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補評估申請,應指定期日,由專家小組 委員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補評估,並作成補評估報告,報主管機關審 查核定後,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。

學校於辦理建教合作期間,因不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,必須將建教生轉安 置至其他建教合作機構時,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其他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 場補評估及作成補評估報告,並準用前項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