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9 日)
第5條
審議小組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二次,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召 集人召集,並擔任主席;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,由其指派代理人擔任主 席。

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,不得代理;會議之決議,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