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9 日)
第3條
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,其組成方式如下:

一、學者專家:五人至八人。

二、社會人士:一人。

三、業界代表:二人至五人。

四、工會團體代表:一人。

五、教師組織代表:一人。

六、青少年團體代表:一人。

七、學校代表:三人至七人。

八、家長團體代表:一人。

前項任一性別委員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
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,由主管機關首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。

審議小組委員之迴避,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