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9 日)
第2條
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,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(以下簡稱 審議小組),辦理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申請建教合作案之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