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9 日)
第12條
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審議小組、專家小組委員之聘(派)任與召集 人之指定,與建教合作申請案之審議、評估、補評估、免評估及准駁,得 委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