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9 日)
第11條
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者,自核准之次日起二年內,與同一建 教合作機構再辦理建教合作,其辦理科別無變動或實習式建教合作班實習 期間未達八星期者,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免現場評估,經審議小組審查通過 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,免予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