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9 日)
第10條
主管機關就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補評估報告審查未通過者,應否准學校之 申請;通過者應決議各學校申請之各建教合作機構得招收建教生人數及學 校總計得招收建教生人數,並均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。

學校於收受前項准駁結果通知後,其有不服者,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