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規程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1條
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辦理學校藝術教育推廣及輔導業務,特設國立 臺灣藝術教育館(以下簡稱本館),為四級機構,並受本部指揮監督。

第2條
本館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、推廣及輔導。

二、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、推廣及輔導。

三、學校音像藝術教育之研究、推廣及輔導。

四、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、整理、研究、維護、建檔、管 理及推廣。

五、藝術教育入口網與數位資料庫之維運及推廣。

六、其他有關藝術教育事項。

第3條
本館置館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,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。

第4條
本館置秘書,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。

第5條
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
各職稱之官等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
第6條
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