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 ( 101 年 05 月 31 日)
第9條
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,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 生個案後二個月內,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、安置、重新安置、輔導之教 育需求評估報告,提送本會審議,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 校,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。

前項二個月期間,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,得延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