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 ( 101 年 05 月 31 日)
第10條
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、國民小學及其幼兒(稚)園之特殊教育學生或幼 兒,其鑑定、安置、重新安置、輔導事項,得委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、 縣(市)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協助辦理。